上海扫黄:桑拿技师强势反抗会面临什么代价?
上海警方每年都会对违法场所进行突击检查,并对发现违规违法的娱乐场所进行查封,对待涉嫌卖淫嫖娼的人员进行打击并予以绳之于法,但总会有人对此感到愤愤不平,暴力抗法。。。
2018年间,上海徐汇体育馆发生一件特大违法卖淫招嫖案件。警方对这家夜上海会所现场抓获违法人士200多人,其中包括经营桑拿会所的幕后主使杜某和李某,大量的年轻女子从事上海桑拿卖淫被现场查办,并在办公室保险柜缴获数百万的不法现金。
可在众多的违法女性中有一位来自东北的女技师暴力抗法拒不认罪,她觉得自己也是弱势群体理应受到优待,结果现场和民警发生肢体冲突,民警为了制暴只能现场将其带上手铐对其进行关禁闭处理。
女子的行为会导致什么代价呢?
一、妨害公务的行为应当单独评价
所谓的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结合本案,笔者认为,抗拒便衣警察抓捕的行为是否应当单独评价,之所以有观点分歧,争议点主要在于:第一,便衣警察执行公务怎样认定;第二,期待可能性理论在评价妨害公务罪中应当如何适用。
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必然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要求,公安民警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可以不着装。在此案中,为了抓获违法犯罪人员,民警在蹲守、抓捕中,是可以不着警服的;如果遇到突发紧急情况,如在本案中,嫌疑人突然从出租房里出来,来不及第一时间出具工作证的情况,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六条规定:采取处置措施前,公安民警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突然出现,民警紧急采取处置措施,控制犯罪嫌疑人,并表明警察身份,随后的民警赶过来向犯罪嫌疑人出示警官证。为了固定证据,现场的6名路人都可以作证,听到民警翟某高喊“我是警察,停止反抗”,而另外2名嫌疑人一听是警察,仓皇而逃,因此本案的行为对象完全可以成立。
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内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的职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是人民警察的职责之一。在本案中,民警接到多起110报警,也有事主指认这个卖淫团伙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民警对正在实施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在处置过程中,民警已经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拿出警官证,当然属于依法执行的职务。
有学者认为抗拒抓捕的行为人所实施的反抗行为,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不宜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具体情况来看,无法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可作为阻却违法犯罪的事由。该理论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运用,例如近亲属妨害司法等案例,该理论的适用既可以彰显刑法的人道价值,又能弥补立法的不足。但是,期待可能性理论属于超法规的阻却事由,因此在适用时,应当严格限定它的使用条件和范围,以避免刑法对人性弱点的同情泛滥成灾,维护刑法的安定性和司法运行的有序性。
如果违法犯罪嫌疑人只是摆脱抓捕,并未使用暴力抗拒,可以作为先前犯罪行为量刑的考虑情节;但是如果行为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且社会危害性较大,具有刑法可罚性,应当成立妨害公务罪。当然如果冯某的先前行为尚不构成犯罪,针对他所使用的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造成了民警轻微伤,也可单独成立妨害公务罪。
二、应当数罪并罚
在确立暴力抗拒抓捕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前提下,如果行为人先前行为也构成犯罪,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还是数罪并罚?笔者认为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一罪与数罪的相关理论,一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或几个具有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而具备一个独立的犯罪构成,而数罪是指相互之间缺乏内在联系,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事实上,两罪能够按照一罪论处的前提是,一个犯罪行为可以在另一个犯罪行为中得以评价,不独立评价不会放纵犯罪分子,但是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上文已经论证过,需要单独进行评价,它是不能被行为人先前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评价,两者之间也缺乏内在的联系,只有数罪并罚,才能够体现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从而能够打击犯罪分子,维护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力。此外,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其他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时,遇到暴力抗拒执法时,都有相关规定应当数罪并罚,结合本案,冯某等人所实施的盗窃、敲诈勒索等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应当与他所实施的妨害公务行为进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