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县长受贿近700万被依法处置
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例宋某毅行贿、受贿案显示,其为求晋升行贿60万元,如愿被提拔为某县政协主席。
案情显示,被告人宋某毅原系某县委常委、副县长,2013年至2014年,宋某毅为在职务提拔等方面得到时任某市委副书记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分两次让其弟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予徐某60万元。2016年某市进行县(区)换届时,宋某毅在徐某的帮助下,被提拔为某县政协主席。
宋光毅
公开资料显示,宋光毅,男,汉族,1965年10月出生,广西博白人。他历任广西浦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党组书记,浦北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灵山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等职。
2016年4月,宋光毅被提名为灵山县政协主席人选,次月当选灵山县政协主席、党组书记。2021年1月22日,宋光毅任上被查。
行贿情节严重升格处刑,同时受贿近七百万元
2021年5月,钦州市纪委监委通报,宋光毅被“双开”。经查,宋光毅严重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调查;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涉嫌行贿犯罪等。
同月,宋光毅被决定逮捕,8月,被提起公诉。8月11日,宋光毅一审过堂。公诉机关指控受贿罪、行贿罪两项罪名。
一是涉嫌受贿667.9万元:2008年至2020年,被告人宋光毅利用担任浦北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县长,灵山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县长,灵山县政协主席等职务便利和影响力,向相关部门领导干部打招呼,为请托人在项目工程承揽、医疗设备采购、工程款拨付以及工作上关照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索取他人送给的钱款合计667.9万元。